(网经社讯)3月5日消息,据劳动报报道,上海一位张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两瓶价值约6500元的洋酒,收货后却发现商品包装并非原厂封装,怀疑存在问题要求退货退款,却被经营者以“食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”为由拒绝。即便电商平台介入支持退货,经营者仍拒绝。
据网经社数字零售台(DR.100EC.CN)了解,浦东新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,确定该纠纷核心并非无理由退货,而是商品与约定不符,因此经营者需承担违约责任。
当前各大线上销售渠道普遍将“酒类”列为“特殊商品”,并以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》中规定的“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,不适用无理由退货”为由,明确标注“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”,并作为拒赔依据。
但上述做法的核心争议在于,包装质量问题属于商品本身质量缺陷,并非消费者原因导致,不应适用“特殊商品除外”条款。商家将所有酒类产品一概列为“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”,实际上变相剥夺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本应享有的退货退款权利。
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(2020修订)》第七条也补充了在“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”的前提下,三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,包括“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,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”“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”等,因此酒类产品是否属于“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”,成为商家与消费者争议的核心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.png)


